索 引 號 | FZ09100-0200-2024-00103 | 文號 | 連政規(guī)〔2024〕3號 |
發(fā)布機構 | 連江縣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4-06-25 |
標題 | 連江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連江縣國有房產管理辦法》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內容概述 | 連江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連江縣國有房產管理辦法》的通知 |
索 引 號 | FZ09100-0200-2024-00103 | ||
文號 | 連政規(guī)〔2024〕3號 | ||
發(fā)布機構 | 連江縣人民政府 | ||
生成日期 | 2024-06-25 | ||
有效性 | 有效 | ||
標題 | 連江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連江縣國有房產管理辦法》的通知 | ||
內容概述 | 連江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連江縣國有房產管理辦法》的通知 |
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各開發(fā)區(qū)管委會:
為健全我縣國有房產管理辦法,促進國有房產管理規(guī)范化、制度化,《連江縣國有房產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落實。
連江縣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5日
(此件主動公開)
連江縣國有房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健全我縣國有房產管理辦法,促進國有房產管理規(guī)范化、制度化,保障國有房產所有權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國有房產包括直管公房,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單位住宅,行政機關及全額撥款事業(yè)單位剩余公有住房(不含辦公用房),關、停、并、轉的國有企事業(yè)單位移交的房產以及縣政府授權管理的其他房產等。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縣國有房產的經營和管理。
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的管理,根據《連江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連政綜〔2014〕26號),《連江縣保障房配租和管理的實施意見》(連政綜〔2014〕28號)和《連江縣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實施意見》(連政綜〔2015〕89號)等公租房相關政策執(zhí)行,直管公房由住建部門參照《福州市國有房產管理辦法》(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6號)進行縣直管公房日常管理。
第四條 連江縣國有資產管理中心是縣國有房產的主管部門,監(jiān)督各國有房產產權單位按本管理辦法執(zhí)行。
機關、事業(yè)單位辦公用房由縣機關事務服務中心負責管理;直管公房、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由縣住建部門負責管理;單位住宅,行政機關及全額撥款事業(yè)單位剩余公有住房(不含辦公用房),關、停、并、轉的國有企事業(yè)單位移交的房產以及縣政府授權管理的其他房產等由各產權單位根據“誰使用、誰申報、誰負責”的原則對國有房產進行管理。待單位住宅權屬界定明確后,根據實際需要通過調撥或轉讓等方式分期分批移交給縣管國企。
第五條 國有房產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國有房產。
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非法租賃、買賣國有房產或利用國有房產危害公共利益,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第六條 國有房產的租金收入應按規(guī)定上繳同級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章 租賃管理
第七條 國有房產產權單位作為國有房產的出租人,應加強國有房產用房管理,制定單位國有房產管理制度;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約定租賃面積、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義務、違約責任、房屋交付與收回等主要條款。
鄉(xiāng)鎮(zhèn)及開發(fā)區(qū)為本單位在職職工提供的單位宿舍,產權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單位宿舍用房管理制度,提升宿舍管理的規(guī)范化水平。
第八條 國有房產的租賃實行標準租金和市場租金。國有房產實行標準租金的范圍和租金標準按縣政府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在租賃期內,如有調整,則按新的租金標準執(zhí)行。
實行標準租金的租賃合同,在租賃期內標準租金遇有政策性調整時,應當按新租金標準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本辦法出臺前已依法依規(guī)租賃的直管公房(不含其他公有住房)住戶,可參照原租金標準執(zhí)行。
第九條 承租人應當按月足額繳納房屋租金,不得無故拒付或拖欠租金。
第十條 未經出租人(產權所有人)同意,國有房產不得轉租或以承包、聯(lián)營、轉借、轉讓等方式變相轉租。
未經同意擅自轉租的,轉租無效,并且轉租收益歸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租賃期滿后,承租人應當騰空搬離承租房屋,將房屋交還給出租人。如需繼續(xù)承租,在同等條件下,符合國有房產管理規(guī)定的原承租人有優(yōu)先承租權。
第十二條 在租賃期間,承租人租賃的房屋經有資質的危房鑒定機構鑒定為D級危房的,自鑒定報告出具之日為租賃合同終止的基準日。由原產權單位負責人員搬離工作,要求承租人10日內無條件騰空搬離,原產權單位負責將騰空后的房屋移交至縣土地發(fā)展中心,由縣土地發(fā)展中心負責管理;未搬離的,由承租人承擔安全責任。
第十三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并可索賠經濟損失:
(一)無正當理由拖欠房屋租金累計達六個月的;
(二)無正當理由房屋閑置六個月以上的;
(三)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四)擅自將房屋轉租、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五)擅自對房屋進行擴建、改建、拆建或損壞承重結構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或非法謀利的;
(七)故意損壞國有房產的;
(八)其他嚴重損害出租人利益的行為。
第十四條 在租賃期間,城市改造建設征收國有房產的,承租人應積極配合解除租賃合同,按規(guī)定時間騰空搬離房屋。
第十五條 國有房產產權單位應當建立國有房產產業(yè)檔案及承租人的信息檔案,定期核查本單位國有房產狀況,做到資料真實完整,全面反映房屋的來源、座落、結構、面積、設備、用途、完好程度和變動情況,同時加強日常巡查、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國有住宅房屋實行一戶一租制度,一戶只能租賃一處實行標準租金的住宅房屋。對租賃兩處以上住宅房屋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原租賃合同,收回出租房屋或對承租人自住的一處住房外所租賃的房屋實行市場租金。
第十七條 實行標準租金的住宅房屋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成年直系近親屬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在原承租人死亡6個月內向國有房產產權單位申請繼續(xù)使用居?。?/span>
(一)與原承租人在同一戶籍內;
(二)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生活2年以上;
(三)縣城內無住房;
(四)未享受過國家規(guī)定的住房優(yōu)惠政策;
(五)一次性付清原承租人所欠房屋租金。
同一戶籍內原承租人有多個直系近親屬的,各直系親屬之間必須協(xié)商一致,確定其中符合公有住房承租條件的一人為新承租人。
6個月內不申請變更承租人或協(xié)商不一致無法確定新承租人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
租賃期滿后,原承租人的直系近親屬無權繼續(xù)使用,租賃合同終止,出租人應當將國有房屋收回。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八條 承租人對所承租的房屋負有維修養(yǎng)護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損壞國有房產,不得利用國有房產謀取非法利益。
第十九條 承租國有房產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用途。因歷史原因改變用途的,報經出租人同意后,重新簽訂租賃合同,明確租金標準。
第二十條 承租人不得對所承租的國有房產進行改建、擴建。
在本辦法實施前承租人因生產或生活需要對承租的國有房產進行改建、擴建的,應當到國有房產產權單位進行備案登記,因改建、擴建新增的房產所有權屬出租人所有。
第二十一條 承租人對房屋進行裝飾和添裝設備時,不得拆建或損壞承重結構,影響房屋安全;因承租人的使用原因,造成房屋及人身財產損害的,由承租人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因暴雨、洪水、臺風、地震等自然災害影響,承租人應當服從所屬鄉(xiāng)鎮(zhèn)的統(tǒng)一安排,暫時搬離所租住的國有房產或自行解決居所。
第四章 修繕管理
第二十三條 出租人與承租人共同承擔維修養(yǎng)護國有房產及其附屬設施的責任。雙方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修繕責任。對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維修項目,承租人要及時報修,出租人應當及時維修。
遇暴雨、洪水、臺風、地震等自然災害,國有房產產權單位應配合所屬鄉(xiāng)鎮(zhèn)提前做好防范人員轉移、安置等工作,發(fā)現(xiàn)房屋險情,及時搶修。
第二十四條 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屬于自然損壞的,由出租人負責維修,因承租人使用不當或過錯造成損壞的,由承租人負責修復。
第二十五條 出租人應對房屋及其附屬設施進行定期檢查、修繕、保證其正常使用和安全。
在房屋修繕或對危房進行翻修加固時,承租人和相鄰人應積極配合,主動搬遷,不得無理阻撓或借故提出不合理要求,阻礙房屋的修繕。
第二十六條 國有房產修繕所需的資金應當列入單位預算,??顚S?,嚴禁挪用。房屋修繕資金的投入必須滿足房屋安全住用和基本使用條件的需要,優(yōu)先安排危房搶險加固、治漏資金。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承租人違反房屋租賃合同約定,有擅自轉租、轉借國有房產、擅自改變房屋用途或擅自對房屋進行改擴建等違約行為的,出租人依合同約定收取違約金、提前終止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搬離。承租人逾期不支付違約金或逾期未搬離的,由出租人依法起訴和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二十八條 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或者強占國有房產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guī)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國有房產產權單位在執(zhí)行本辦法中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敲詐勒索等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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